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皎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6年3月4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除權
判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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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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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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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5日 │42,840元 │0000000 │ │
│ │司吳清源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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