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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皎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6年3月4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福神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5日 │42,840元 │0000000 │ │ │ │司吳清源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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