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昕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3月2
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9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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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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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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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憲龍精密有│合作金庫商業│昕業工程有限公司│106年2月5日 │86,000元 │OA0000000 │
│ │限公司李智文│銀行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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