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南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2紙,
業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前開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106年4月25日刊登於聯
合報,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6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有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報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
年10月2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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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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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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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新模具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南寰精密工│106年4月30日│393,750元 │0000000 │
│ │公司曾麗玫 │台南分行 │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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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良竣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南寰精密工│106年5月11日│462,000元 │0000000 │
│ │黃輝煌 │銀行佳里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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