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阡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慶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0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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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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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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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阡興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2月10日 │22,944元 │AK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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