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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阡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0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阡興實業有限公司 │106年2月10日 │22,944元 │AK0000000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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