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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謝淑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3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2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岳開發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5年9月30日 │33,103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葉璨豪 │行 │ │ │ │ ├──┼─────────┼─────────┼───────┼─────┼─────┤ │002 │西拉雅有限公司許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105年11月27日 │12,443元 │0000000 │ │ │彰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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