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謝淑芳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3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
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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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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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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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岳開發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105年9月30日 │33,103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葉璨豪 │行 │ │ │ │
├──┼─────────┼─────────┼───────┼─────┼─────┤
│002 │西拉雅有限公司許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105年11月27日 │12,443元 │0000000 │
│ │彰 │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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