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政達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
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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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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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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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永康│105年7月30日│7萬1,122元 │ FD0000000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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