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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由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司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4 月 9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新 臺 幣 ) │ │ ├─┼─────────┼─────────┼─────────┼───────────┼────────┼────────┤ │0 │由美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 105年11月20日 │ 239,466元 │ NJ0000000 │ │1 │謝司增 │德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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