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榕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裁定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6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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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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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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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康健康生技醫藥股│第一商業銀│寶瀛國際股│106年3月5日 │104,000元 │J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徐榕駿 │行赤崁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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