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朝欽
訴訟代理人 高秋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18日屆滿(17日為假日),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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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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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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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頴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96,378元 │AM0000000 │ │
│ │司胡炳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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