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南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心玲 代 理 人 郭崑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孟廣玉│106年1月24日│未載 │8,000,000元 │24875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