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旭傑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5年7
月28日郵件寄件當中遺失,聲請人並未收到該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5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前鋒日報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連懋針織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旭傑纖維有限│105年8月10日│144,720元 │LD0000000 │
│公司莊吉慶 │安南分行 │公司張瓊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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