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兆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秀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裁定公
示催告,
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屆滿,而
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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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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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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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8月2日 │98,00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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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7月16日│117,60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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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8月10日│92,12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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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7月13日│250,18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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