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兆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屆滿,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8月2日 │98,00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002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7月16日│117,60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003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8月10日│92,12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004 │立明精密股│台南市新市區農會│兆吉實業股│105年7月13日│250,180元 │BO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