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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相 對 人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六 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4年 度全字第67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以保全其對聲 請人於上開返還借款事件中所爭執之借款債權,相對人所 提起之上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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