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相 對 人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六
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
債權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4年
度全字第67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以保全其對聲
請人於
上開返還借款事件中所爭執之借款債權,
惟相對人所
提起之上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具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