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
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
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
上開八
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
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
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
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