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   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   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   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