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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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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棨雋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768,007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黃棨雋部分49,989元+被上訴人呂 旻穎部分116,070元+被上訴人黃千真部分68,945元+被上訴人陳 昭詠部分131,240元+被上訴人謝宜珊部分99,109元+被上訴人李 鑒原部分135,351元+被上訴人曾俊瑋部分106,328元+被上訴人吳 沄芳部分60,975元=768,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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