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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被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告與原告劉萍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確認爭執或不爭執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一)就原告107年8月17日準備書狀所附證物六附表所列原告98 年11月至106年12月之薪水金額欄所列之金額有無爭執, 如無爭執,請於書狀載明不爭執,如有爭執,請指明有爭 執部分,並列出被告認為正確之薪水金額附表,並提出薪 資單供核對。 (二)就原告107年8月17日準備書狀所附證物七所列102年至107 年國定假日日期有無爭執,如有爭執,應提出該期間正確 國定假日日期附表。 (三)如上開日期均為國定假日日期,原告主張上開日期均有上 班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指明錯誤部分為何?並另整理 上開國定假日原告有上班之日期附表。 (四)被告抗辯係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變形工時之行業 部分,並未據提出證據資料,依條文規定並須符合「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且須「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被告應提出上開公告及核備相關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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