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3號
被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峯
被告與原告劉萍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
答辯狀於本院,
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審判長如認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
期間命
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確認爭執或不爭執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一)就原告107年8月17日準備書狀所附證物六附表所列原告98
年11月至106年12月之薪水金額欄所列之金額有無爭執,
如無爭執,請於書狀載明不爭執,如有爭執,請指明有爭
執部分,並列出被告認為正確之薪水金額附表,並提出薪
資單供核對。
(二)就原告107年8月17日準備書狀所附證物七所列102年至107
年國定假日日期有無爭執,如有爭執,應提出該期間正確
國定假日日期附表。
(三)如
上開日期均為國定假日日期,原告主張上開日期均有上
班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指明錯誤部分為何?並另整理
上開國定假日原告有上班之日期附表。
(四)被告
抗辯係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適用變形工時之行業
部分,並未據提出證據資料,依條文規定並須符合「經中
央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且須「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被告應提出上開公告及核備相關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