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清春
訴訟
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被 告 長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國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
所載內容之
答辯狀正
本,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準備
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
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之訴,已於
起訴狀詳酨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請
求金額之相關單據為證。茲為言詞辯論
期日之準備,有命被
告提出答辯狀之必要,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訴訟代理
人,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
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
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