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清春
訴訟
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長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國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
出答辯狀,
上開通知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
書為證。
惟被告遲至107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
已有礙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
1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
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仍未依規定說明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
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