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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李清春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長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 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 書為證。被告遲至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 已有礙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 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 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仍未依規定說明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 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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