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王唯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圓宸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
字第10146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445元,應徵收第一
審
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
86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180元【計算式:(9,360元÷2)-500元=4,1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