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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王唯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宸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 字第1014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44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 86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180元【計算式:(9,360元÷2)-500元=4,1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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