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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吳俊逸 被上 訴 人 鴻通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聲明中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上訴人自 民國107年6月24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3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上訴人係00年00月00 日生,有離職證明書1份附卷足參,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 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0年以上,應以10年期間上訴人所能獲得之 薪資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32,000元計算 ,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0,000元(計算式:32, 000元×12月×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又依上開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應先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9,262元。另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自107年6月24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為止,按月提繳1,998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按月提繳部分 亦以10年計算,總計為239,760元(計算式:1,998元×12月×10 年),是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7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10元。綜上,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072 元(計算式:29,262+3,8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