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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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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浩儀 以上上訴人與國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係為財產 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78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9420元;又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 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