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楊勝智
被 告 長興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麗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