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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楊勝智 被   告 長興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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