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高博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銘村
被
上 訴 人 薛玉珮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按上訴利益之額數
與
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
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
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
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應
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台
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院第一審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429, 17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
延利息。㈡上訴人應提撥勞工退休金33,832元至被上訴人設
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依
前揭說明,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463,0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7,605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