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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高博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村 被上 訴 人 薛玉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利益之額數   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   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   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應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台   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第一審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429, 17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   延利息。㈡上訴人應提撥勞工退休金33,832元至被上訴人設   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依前揭說明,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463,0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7,6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