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許清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田隱形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00 元
(870,128 元+4,97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