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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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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許清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田隱形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00 元 (870,128 元+4,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