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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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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宮琬婷律師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李世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