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再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中義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449元(即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338,464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將27,985元為
被上訴人提繳存入設於勞工保險局之之個人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