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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中義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449元(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338,464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將27,985元為 被上訴人提繳存入設於勞工保險局之之個人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