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民 代 理 人 杜偉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友佳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6,879,892 元,揆諸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 5,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本院即 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