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詠民
代 理 人 杜偉成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友佳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6,879,892 元,
揆諸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
5,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本院即
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