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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63號 被 告 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上訴人與原告即上訴訟即附帶上 訴被上訴人楊士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 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聲請程序費 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 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 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 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 ,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0,912元,前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 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85,407元部分),其餘之訴駁 回。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就其遭駁回請求中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 為500,993元),被告亦就其於第一審敗訴之全部提起附帶 上訴(附帶上訴標的金額為185,407元),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之上訴 部分有理由(433,815元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此部分請 求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餘上訴(67,178元部分) 及被告之附帶上訴均駁回。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確定部分 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 容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㈡依附表所示,原告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69元,第 二審應負擔之上訴訴訟費用為1,108元。原告於第一審已 預納訴訟費用7,760元,於第二審已預納上訴費用4,133元, 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本件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 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5,622 元(含第一審暫免繳納之1,490元及第二審暫免繳納之4,132 元),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 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項 目│ 金 額 │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 │用審級│ │(新臺幣)│ │ ├───┼─────┼────┼────────────────────┤ │ │裁 判 費│ 9,250元│⑴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應負擔訴訟│ │ ├─────┼────┤ 費用5分之1部分未遭第二審判決廢棄而確定│ │ │證人日旅費│ 614元│ ,此部分被告應負擔金額為1,973元(9,864│ │ ├─────┼────┤ 元×1/5≒1,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合 計│ 9,864元│⑵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應負擔│ │ │ │ │ 訴訟費用5分之4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 │ │ │ 為655,505元,其中: │ │ │ │ │ ①154,512元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 │ │ │ │ ,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其金│ │ │ │ │ 額為1,860元(9,864×4/5×154,512/655│ │第一審│ │ │ ,505≒1,860)(元以下四捨五入)。 │ │訴訟費│ │ │ ②67,178元部分,原告雖提起上訴,惟經第│ │用 │ │ │ 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而確定,其訴訟費│ │ │ │ │ 用亦應由原告負擔,金額為809元(9,864│ │ │ │ │ ×4/5×67,178/655,505≒809)(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 │ │ ③433,815元部分,原告提起上訴後,經第 │ │ │ │ │ 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部分請求之裁判│ │ │ │ │ 廢棄並改判原告勝訴,且諭知此廢棄部分│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其│ │ │ │ │ 金額為5,222元(9,864×4/5×433,815/6│ │ │ │ │ 55,505≒5,22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負擔者為2,66│ │ │ │ │ 9元,被告應負擔者為7,195元。 │ ├───┼─────┼────┼────────────────────┤ │ │ │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993元,其中433,815│ │ │ │ │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 │ │ │ │)負擔,金額為7,157元(8,265×433,815/50│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元 │0,993≒7,157);其餘67,178元經上訴駁回,│ │訴訟費│ │ │此部分上訴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金│ │用 │ │ │額為1,108元(8,265×67,178/500,993≒1,10│ │ │ │ │8)。 │ │ ├─────┼────┼────────────────────┤ │ │附帶上訴裁│ 2,985元│由被告(即附帶上訴人)負擔。 │ │ │判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