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63號
被 告 即
被
上訴人即
附帶
上訴人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申
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上訴人與原告即上訴訟即附帶上
訴被上訴人楊士林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
徵收之
訴訟費用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
聲請程序費用,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聲請程序費
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
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
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
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
,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
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
二、
經查:
㈠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0,912元,前經本院106年度
勞訴字第28
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85,407元部分),其餘之訴
駁
回。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
嗣原告就其遭駁回請求中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
為500,993元),被告亦就其於第一審敗訴之全部提起附帶
上訴(附帶上訴標的金額為185,407元),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之上訴
部分有理由(433,815元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此部分請
求
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餘上訴(67,178元部分)
及被告之附帶上訴均駁回。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確定部分
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訴駁回部分,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
容計算,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㈡依附表所示,原告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69元,第
二審應負擔之上訴訴訟費用為1,108元。
惟原告於第一審已
預納訴訟費用7,760元,於第二審已預納上訴費用4,133元,
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本件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
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5,622
元(含第一審暫免繳納之1,490元及第二審暫免繳納之4,132
元),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爰依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
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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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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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項 目│ 金 額 │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
│用審級│ │(新臺幣)│ │
├───┼─────┼────┼────────────────────┤
│ │裁 判 費│ 9,250元│⑴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應負擔訴訟│
│ ├─────┼────┤ 費用5分之1部分未遭第二審判決廢棄而確定│
│ │證人日旅費│ 614元│ ,此部分被告應負擔金額為1,973元(9,864│
│ ├─────┼────┤ 元×1/5≒1,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合 計│ 9,864元│⑵第一審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應負擔│
│ │ │ │ 訴訟費用5分之4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 │ │ │ 為655,505元,其中: │
│ │ │ │ ①154,512元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
│ │ │ │ ,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其金│
│ │ │ │ 額為1,860元(9,864×4/5×154,512/655│
│第一審│ │ │ ,505≒1,860)(元以下四捨五入)。 │
│訴訟費│ │ │ ②67,178元部分,原告雖提起上訴,惟經第│
│用 │ │ │ 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而確定,其訴訟費│
│ │ │ │ 用亦應由原告負擔,金額為809元(9,864│
│ │ │ │ ×4/5×67,178/655,505≒809)(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 │ │ ③433,815元部分,原告提起上訴後,經第 │
│ │ │ │ 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部分請求之裁判│
│ │ │ │ 廢棄並改判原告勝訴,且諭知此廢棄部分│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其│
│ │ │ │ 金額為5,222元(9,864×4/5×433,815/6│
│ │ │ │ 55,505≒5,222)(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負擔者為2,66│
│ │ │ │ 9元,被告應負擔者為7,195元。 │
├───┼─────┼────┼────────────────────┤
│ │ │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993元,其中433,815│
│ │ │ │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被告(即被上訴人│
│ │ │ │)負擔,金額為7,157元(8,265×433,815/50│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265元 │0,993≒7,157);其餘67,178元經上訴駁回,│
│訴訟費│ │ │此部分上訴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金│
│用 │ │ │額為1,108元(8,265×67,178/500,993≒1,10│
│ │ │ │8)。 │
│ ├─────┼────┼────────────────────┤
│ │附帶上訴裁│ 2,985元│由被告(即附帶上訴人)負擔。 │
│ │判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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