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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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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68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李睿晟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 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 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 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 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 利息。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新救字 第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又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12元,業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 第51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18,427元部分),其餘之 訴(1,891,585元部分)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就其遭駁回請求中之部 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774,573元),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之 上訴部分有理由(207,570元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此部 分請求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餘上訴(1,567,003 元部分)駁回。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之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前開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調閱前述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 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各審 級訴訟費用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㈡依附表所示,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824元、第 二審訴訟費用為24,666元,合計為41,490元;被告應負擔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17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267元,合 計為7,441元。則本件原告(即上訴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 繳交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即應由兩造各依上述合計金額負 擔,爰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審級 │ │(新臺幣)│ │ ├────┼─────┼────┼─────────────────┤ │第一審 │裁 判 費│20,998元│⑴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應負│ │訴訟費用│ │ │ 擔訴訟費用10分之1部分因無人上訴 │ │ │ │ │ 而確定,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 │ │ │ 用金額為2,100元(計算式:20,998 │ │ │ │ │ 元×1/10≒2,100元)(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 │ │ │⑵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 │ │ │ │ 應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9部分,該部 │ │ │ │ │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91,585元,其 │ │ │ │ │ 中: │ │ │ │ │ ①117,012元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 │ │ │ │ │ 而確定,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 │ │ │ │ 告負擔,其金額為1,169元(計算 │ │ │ │ │ 式:20,998×9/10×117,012/1,89│ │ │ │ │ 1,585≒1,169)(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②1,567,003元部分,原告雖提起上 │ │ │ │ │ 訴,惟經第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 │ │ │ │ 而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 │ │ │ (即原告)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 │ │ │ │ 金額為15,655元(計算式:20,998│ │ │ │ │ ×9/10×1,567,003/1,891,585≒ │ │ │ │ │ 15,6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③207,570元部分,原告提起上訴後 │ │ │ │ │ ,經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部│ │ │ │ │ 分請求之裁判廢棄並改判原告勝訴│ │ │ │ │ ,且諭知此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被│ │ │ │ │ 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其金額為│ │ │ │ │ 2,074元(計算式:20,998×9/10 │ │ │ │ │ ×207,570/1,891,585≒2,074)(│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負擔者│ │ │ │ │ 為16,824元,被告應負擔者為4,174 │ │ │ │ │ 元。 │ ├────┼─────┼────┼─────────────────┤ │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27,933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74,573元,其 │ │訴訟費用│ │ │中207,570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 │ │ │ │ │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金額為3,26│ │ │ │ │7元(計算式:27,933×207,570/1,774│ │ │ │ │,573≒3,26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其餘1,567,003元經上訴駁回,此部分 │ │ │ │ │上訴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金│ │ │ │ │額為24,666元(計算式:27,933×1,56│ │ │ │ │7,003/1,774,573≒24,666)(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