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 權 人 上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花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建弘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建弘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
載明債務人蔡建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
從特定債務人蔡建弘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通
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蔡建弘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
知已於107年6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
特定債務人蔡建弘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
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
建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