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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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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 權 人 上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花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建弘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建弘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 載明債務人蔡建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 從特定債務人蔡建弘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通 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蔡建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 知已於107年6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 特定債務人蔡建弘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 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 建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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