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債 權 人 科碼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昀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短期
補習班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
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
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
非法人
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
台上
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
,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
體;於民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之為支付
命令之債務人。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
短期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
惟漏未提出釋明
上開補習班係范
家源獨資經營之依據。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函文通
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6日
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特定
債務人及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
審查,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