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企劃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債 權 人 科碼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短期 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 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 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 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 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 ,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 體;於民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之為支付 命令之債務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家源即臺南市私立家菲1美語 短期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惟漏未提出釋明上開補習班係范 家源獨資經營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函文通 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6日 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特定 債務人及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 審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