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世嬪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溫志明即勁
水資訊社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
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
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