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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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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 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 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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