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東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
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未給付新資等為由,聲請本
院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中利息債權再滾入原本計算利息
部分,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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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