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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94號 債 權 人 集世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秤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潘慧玲即莎朵娜纖體巧顏館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 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 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本件債務人莎朵娜纖體巧顏館為獨資商號,有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附卷可稽,莎朵娜 纖體巧顏館潘慧玲開設之獨資商號,依前開說明,自應以 潘慧玲為交易當事人。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慧玲即 莎朵娜纖體巧顏館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潘慧玲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 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潘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 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 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 債務人潘慧玲即莎朵娜纖體巧顏館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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