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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7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訟代理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黃東義 債 務 人 僑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壬暉 債 務 人 憲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瓊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參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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