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債 權 人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福爵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竹市○區○○路0段00號2樓
」,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
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