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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債 權 人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竹市○區○○路0段00號2樓 」,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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