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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9號 債 權 人 瑩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美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明源、邱騰輝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 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 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 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 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邱明源、邱騰輝未依約給付租 金等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報價 單所載,其業主名稱係第三人信達企業有限公司,核與債務 人邱明源、邱騰輝無涉,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之證據以 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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