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其
聲請狀上具
狀人欄未經
聲請人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及釋明其債權依
據,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然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
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