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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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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 狀人欄未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及釋明其債權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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