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谷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郭聰榮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所
背書,票號為HA00
00000號,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之支票1紙
(下稱
系爭本票),
詎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支票1紙,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660,000元,對債務人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
云云。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中,系爭支票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
第7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系爭支票無效,又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外
,並未另行釋明是否尚有其他得請求債務人即為給付之
請求
權基礎,則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此聲請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