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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谷豐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聰榮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所背書,票號為HA00 00000號,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之支票1紙 (下稱系爭本票),詎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支票1紙,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660,000元,對債務人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云云。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中,系爭支票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 第7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系爭支票無效,又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外 ,並未另行釋明是否尚有其他得請求債務人即為給付之請求 權基礎,則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此聲請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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