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債 權 人 姚三和
債 務 人 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精文
債 務 人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枝
人
債 務 人 曾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零捌佰捌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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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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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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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達地板企│658,750元 │CF0000000 │107年2月9日 │107年2月10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
│002 │鴻達地板企│679,800元 │CF0000000 │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
│003 │鴻達地板企│654,000元 │CF0000000 │107年3月9日 │107年3月10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
│004 │鴻達地板企│595,130元 │CF0000000 │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9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
│005 │鴻達地板企│572,540元 │CF0000000 │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20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
│006 │鴻達地板企│570,680元 │CF0000000 │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1日│和籐實業股份│
│ │業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曾│
│ │ │ │ │ │ │英明、黃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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