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
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
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
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
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
段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釋明債權金額計算之依據及提出
相關之證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函文通知債
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20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為之,依
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