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 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 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 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 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 段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釋明債權金額計算之依據及提出 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函文通知債 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20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為之,依 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