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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 權 人 內湖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建元即瀧崴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建元即瀧崴企業社住於臺北市○○區○○路 ○○號,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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