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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得利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其所簽發,以彰化商業銀 行南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MN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 示催告云云。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 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 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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