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得利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清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其所簽發,以彰化商業銀
行南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MN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
示催告
云云。
二、
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
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
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
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