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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債 務 人 陳美蓉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文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周雅綺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655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 19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95,16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 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 月工作日數約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加班並非 公司常態,過去3年有發放年終及三節獎金,但無績效獎金 ,亦無全勤及伙食津貼,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3,458元(已 扣除勞健保費842元)等,有債務人107年6月19日民事補正狀 及所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薪資明細表、長紅光學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5月至 107年5月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4,000元,固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標準。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目前與配偶、子女共同賃屋住用,每月租金8,000 元,考量同住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收入有限,則債務人主張 負擔租金半數,不足部分由配偶承擔,亦據債務人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及子女身障證明影本附 卷可佐,堪認租金支出合於真實。又參債務人患有全身性紅 斑性狼瘡,前曾因右手食指遭結核菌感染合併骨頭壞死而接 受切除手術,在家休養達1個月之久,因此,除膳食上需補 充營養品外,更需定期回診追蹤,債務人陳稱因此所增加之 膳食、交通及雜支等支出,或因請假導致收入減少等情,確 屬真實,此亦有債務人所提107年6月19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同年7月20日 民事陳報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收據數十紙附 卷可憑,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而債務人於受病痛所苦之處境下 仍保有積極清理債務之信念,其誠意值得肯定。參以債務人 另同意於每年度提列各項獎金(即年終及三節獎金)3分之1數 額(即2,364元)於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 為197元),亦有債務人107年7月25日更生陳報狀及所附收入 財產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 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31,686元( 計算期間: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 人於該段期間之收入總額),有債務人105、106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 生活費用約268,962元【依105、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1,448×24=2 74,75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56,934元(431,686元-274 ,752元=156,93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 受償總額695,16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 ,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 意見略以:債務人任職公司之求才網站上明確表明有給予加 班費、全勤獎金、生日禮金、三節禮金及年終獎金等,然均 未見債務人陳報,明顯有隱匿收入狀況。另債務人應提高獎 金清償成數至十分之九,方得謂盡力清償;又債務人正值壯 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 方案清償成數僅13.7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計 薪方式採月薪制,每月工作22日,每日工時8小時,並無績 效獎金,亦無其他全勤或伙食津貼,加班亦非常態,105、 106年度分別發放年終獎金3,747元、4,400元,亦有三節獎 金各1,000元等,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3,488元(已扣除勞健 保費用)等,有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回 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5月至107年5月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可 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全勤獎金、加班費、年終 獎金、年節獎金等收入核與真實相符。而揆諸債務人於所提 方案中已同意於每期增加清償各項獎金(含三節及年終獎金) 相當數額等情,足見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漏報年終、三節獎金 乙事,顯有誤解。且查,任職公司關於各項員工福利政策之 擬定、現實上有無落實福利項目及給付數額本取決於個別企 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並 涉及個人所任職位高低、給薪條件等,尚不受求才網站登錄 資料限制,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職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明細表 等之真實給薪狀況,單純逕以求才網站上有提供加班費、全 勤獎金、生日禮金等即指摘債務人有受領前揭加班費、獎金 或禮金,並強令債務人提撥前開加班費、獎金及禮金列入更 生方案清償債務,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 法精神有所違背,並無足採。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長達6年,而所列各項開支明細僅為預估數額,考量債務 人自身患有紅斑性狼瘡疾病,其酌留各項獎金近三分之二數 額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 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應提列至 少十分之九比例獎金,否則尚難稱已盡力清償等情,實屬過 苛,有違情理,自無足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 各項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 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9,655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197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052,99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95,160元。 │ │4、清償成數:13.7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資產管理│1,939,228 │ 38.38% │ 3,706 │ 266,8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二 │臺灣銀行股份│ 26,225 │ 0.52% │ 50 │ 3,6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三 │臺灣新光商業│ 97,875 │ 1.94% │ 187 │ 13,46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花旗(台灣)商│ 82,779 │ 1.64% │ 158 │ 11,37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五 │元大商業銀行│1,398,149 │ 27.67% │ 2,672 │ 192,3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 658,196 │ 13.03% │ 1,258 │ 90,57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良京實業股份│ 640,874 │ 12.68% │ 1,224 │ 88,1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八 │第一金融資產│ 117,383 │ 2.32% │ 224 │ 16,1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台灣美國運通│ 92,180 │ 1.82% │ 176 │ 12,672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5,052,999 │ 100﹪ │ 9,655 │ 695,16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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