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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2號 債 務 人 石侯素琴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5,14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090,080 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長期從事電話行銷工作,每半年公司就會開放不同 公司投標,待發包結果再將債務人派遣給不同公司(如107年 2月受雇力旺國際商行,派駐中華電信台南營運處行銷科), 故雇主雖有更換,然債務人工作內容均相同,107年8月起之 任職單位為肯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採論件計酬,並無 保障約定月薪,亦未發放任何津貼,更無須常態性加班,且 因公司為新設立,從無發放年終、年節、三節或績效獎金之 前例,目前僅確定發放端午及中秋獎金各500元,債務人為 展現更生誠意,表示願以在力旺國際商行之平均月收入28,1 71元認列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數額(查債務人106年度平 均月收入數額僅約28,004元;且其於新單位之收入則如下: 107年8月因債務人膝蓋積水、身體不,請假日數較多,月 收入金額僅14,190元;9月則回復正常,月收入為24,690元 ,有說明之必要),則扣除勞健保費用643元後,實領月收入 亦可達27,528元,有肯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 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9月薪資明細表、肯驛國際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力旺國際商行107年9 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7年2月至7月薪資表、力旺國際商 行107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7年9月14日民事 補正狀、同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入帳存摺明細 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 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2,388元(概債務人固於更生方案中列載每月支出金額為13, 031元,然其中643元係勞健保支出,核前揭費用債務人維 繫其個人基本勞動條件與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債務人 可自行運用,故債務人現實上可支配開支數額僅為12,388元 ,有說明之必要),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認其所酌留之費用僅 足維持自身最基本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呇A觀諸債務人名下除1987年出廠,牌照已因逾檢遭註銷之汽 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 ,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99,035元(計算期間 :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該段期 間收入總和;計算式:362,980+336,055=699,035元),有 債務人105、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74,752元【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 準:11,448元×24=274,75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424,28 3元(699,035-274,752=424,283)。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 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090,08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 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 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非無 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 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5.77%,更生條件難 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查: ?抩痗酈?人任職之肯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務 人計薪方式採件獎制,按件計酬,並無約定保障月薪,亦無 固定發放津貼福利,無經常性加班,因公司係於107年成立 ,並無發放各項獎金之前例,目前僅確定發放端午及中秋獎 金各500元等,有肯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 回函、同年10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資為證,足認 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核與真實相 符。本件債務人現實上既未受領任何津貼、加班費,自不得 強令債務人將其計入薪資之一部。又債務人任職公司關於年 終、績效、三節獎金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更取決於個別企業 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 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自不得僅以一般 社會常情即驟推論債務人任職公司有發放前揭各項獎金,並 強令債務人提撥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 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況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縱便任職公司 因營運良好而願發放年終獎金,則該等非預期之收入或目前 所酌留約千元之端午及中秋獎金自可作為其個人因應突發開 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 案困難。綜上,本件債務人既已據實陳報收入情形,而無債 權人臆測有隱匿所得、收入狀況,債權人指摘收入有疑義乙 事,顯無可採。 ?邧鰣蚰翰e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 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 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 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15,14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229,30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090,080元。 │ │4、清償成數:25.77%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日盛國際商業│2,091,987 │ 49.46% │ 7,488 │ 539,13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勞動部勞工保│ 12,342 │ 0.29% │ 44 │ 3,168 │ │ │險局 │ │ │ │ │ ├──┼──────┼─────┼────┼────────┼──────┤ │ 三 │?A誠第一資產│ 45,088 │ 1.07% │ 162 │ 11,66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A誠第二資產│ 58,376 │ 1.38% │ 209 │ 15,0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台灣人壽保險│2,021,507 │ 47.8% │ 7,237 │ 521,0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4,229,300 │ 100﹪ │ 15,140 │1,090,08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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