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
債 務 人 黃美惠
代 理 人 宋錦武
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理 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82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35,61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任職於禾天企業有限公司,按月計薪,每週工作5
日,每日工時8小時,單位並無加班需求,亦未固定發放年
終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1,228元(已包含本薪及勤務
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772元)等,有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
7年11月14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7年
11月2日民事
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等件在卷
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2,400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標準。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目前賃屋住用,每月租金3,500元等,
業據債務人
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文件
正本等件為憑,
堪
認租金支出合於真實。則核前開租金數額與當地租屋市場行
情相符,
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
?吨S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74,031元(
計算
期間: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
於該段期間之收入總額;計算式:223,405×7/12+233,211
+110,500=474,031),有債務人105、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回函
及所附債務人107年1月至5月薪資明細附卷
可佐,而期間債
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79,452元【依105、106、107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11,448×19+12,38
8×5=279,45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94,579元(474,031
元-279,452元=194,579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
年間之受償總額635,61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
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查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於107年12月14日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條件,
嗣雖於同年月20日另函同意債務人所提方案內容,然
因前後意見不一,有所矛盾,故此處仍以其不同意之意見核
算債權比例,有說明之必要),反對意見
略以:債務人是否
據實陳報薪資及獎金等收入,
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
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僅8.33%,更生條件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
:
?抩痗酈?人任職之禾天企業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採月薪計酬
,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時8小時,該員任職單位並無加班需
求,亦未固定發放年終獎金,薪資為基本工資,債務人月實
領約21,228元(已包含本薪、勤務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
用772元)等,有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回函及所
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
薪資、獎金等收入
核與真實相符。部份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
職單位提供之薪資資訊,指謫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及獎金
收入狀況,實有誤解。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
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已將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均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部分債權人自不得再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清償比例
偏低
等情由,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8,828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626,181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35,616元。 │
│4、清償成數:8.3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臺灣銀行股份│ 457,440 │ 6% │ 530 │ 38,1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879,313 │ 11.53% │ 1,018 │ 73,29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A豐(台灣)商│ 586,837 │ 7.7% │ 680 │ 48,960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385,594 │ 5.06% │ 447 │ 32,1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萬榮行銷股份│ 78,447 │ 1.03% │ 91 │ 6,5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六 │台灣金聯資產│ 246,522 │ 3.23% │ 285 │ 20,52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台新資產管理│2,472,442 │ 32.41% │ 2,861 │ 205,9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20,621 │ 0.27% │ 24 │ 1,728 │
│ │險局 │ │ │ │ │
├──┼──────┼─────┼────┼────────┼──────┤
│ 九 │元大國際資產│1,070,161 │ 14.03% │ 1,238 │ 89,13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立新資產管理│1,428,804 │ 18.74% │ 1,654 │ 119,0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7,626,181 │ 100﹪ │ 8,828 │ 635,61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