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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 債 務 人 黃美惠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理 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82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35,61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任職於禾天企業有限公司,按月計薪,每週工作5 日,每日工時8小時,單位並無加班需求,亦未固定發放年 終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1,228元(已包含本薪及勤務 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772元)等,有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 7年11月14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7年 11月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等件在卷 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2,400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標準。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目前賃屋住用,每月租金3,500元等,業據債務人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文件正本等件為憑, 認租金支出合於真實。則核前開租金數額與當地租屋市場行 情相符,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吨S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74,031元( 計算期間: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 於該段期間之收入總額;計算式:223,405×7/12+233,211 +110,500=474,031),有債務人105、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回函 及所附債務人107年1月至5月薪資明細附卷可佐,而期間債 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79,452元【依105、106、107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11,448×19+12,38 8×5=279,45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94,579元(474,031 元-279,452元=194,579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 年間之受償總額635,61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 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查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於107年12月14日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條件,雖於同年月20日另函同意債務人所提方案內容,然 因前後意見不一,有所矛盾,故此處仍以其不同意之意見核 算債權比例,有說明之必要),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 據實陳報薪資及獎金等收入,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 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僅8.33%,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查 : ?抩痗酈?人任職之禾天企業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採月薪計酬 ,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時8小時,該員任職單位並無加班需 求,亦未固定發放年終獎金,薪資為基本工資,債務人月實 領約21,228元(已包含本薪、勤務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 用772元)等,有禾天企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回函及所 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 薪資、獎金等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份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 職單位提供之薪資資訊,指謫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及獎金 收入狀況,實有誤解。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已將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均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部分債權人自不得再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清償比例 偏低等情由,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8,828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626,181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35,616元。 │ │4、清償成數:8.3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臺灣銀行股份│ 457,440 │ 6% │ 530 │ 38,1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879,313 │ 11.53% │ 1,018 │ 73,29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A豐(台灣)商│ 586,837 │ 7.7% │ 680 │ 48,960 │ │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385,594 │ 5.06% │ 447 │ 32,1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萬榮行銷股份│ 78,447 │ 1.03% │ 91 │ 6,5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六 │台灣金聯資產│ 246,522 │ 3.23% │ 285 │ 20,52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台新資產管理│2,472,442 │ 32.41% │ 2,861 │ 205,9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20,621 │ 0.27% │ 24 │ 1,728 │ │ │險局 │ │ │ │ │ ├──┼──────┼─────┼────┼────────┼──────┤ │ 九 │元大國際資產│1,070,161 │ 14.03% │ 1,238 │ 89,13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立新資產管理│1,428,804 │ 18.74% │ 1,654 │ 119,0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7,626,181 │ 100﹪ │ 8,828 │ 635,61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