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債 務 人 胡明雄即蕭明雄
代 理 人 郭群裕
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
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為11.08%)
,而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具狀陳報不同意(債權比例合計
為32.94%),餘之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
意(債權比例合計為55.98%),則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視為同意者,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67.06,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
陳報狀等件
附卷
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
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216,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洁安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平均工作日數
為20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日薪制,無加班費,亦無全勤
或伙食津貼等福利,年節亦未發放獎金,債務人平均月實領
收入約23,074元(已扣除勞健保費926元),有洁安電機工程
有限公司107年4月12日回函、本院107年4月13日公務電話紀
錄、債務人107年3月30日民事陳報(三)狀等件在卷
可參,是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育有長女(現年約13歲)尚未成年,確有受扶養
之必要。而觀債務人表示與前任配偶甲○○離異後,兩人再
未往來,債務人並不知悉其所在與收入、財產狀況,甲○○
亦未負擔子女
扶養費用等語,
核與第三人甲○○具狀向本院
表示:伊並未與子女聯絡或同住,亦未負擔扶養費用
等情相
符,
堪認債務人主張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乙事,應屬真實,
而因債務人及子女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是債務人
主張每月支出7,334元扶養費用,當屬合理,有債務人、前
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甲○
○107年2月12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15日函附
於本卷
可憑。
㈢
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0,074元,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7年度
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9,722元【12,388+7,334
=19,722】,然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現與子女租屋
住用,每月租金7,80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繳納證明
正本為據,租金支出確屬真實,且核該租金
支出數額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
堪認債務人酌
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
侈浪費
之虞。
㈣又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6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5,6
16元(計算期間:104年7月起至106年6月止;計算基準:債
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104年11、12月每月收入20,008元、
105年2月至10月間則為每月26,400元、106年1月至6月間則
為23,000元;計算式:20,008×2+26,400×9+23,000×6=41
5,616),有債務人106年7月8日更生
聲請狀及所附債務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卷宗
可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7
0,968元【依104、105、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0,869+7,083〉×2+
〈11,448+ 7,083〉×12+〈11,448+7,334〉×6=370,968】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44,648元(0000000-000,968=44,648
)。則
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16,000元
,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至為灼然。
㈤末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短報加班費及獎金收入,同
時以更生方案清償數額過低,爭執未符盡力清償要件
云云。
惟據債務人任職之洁安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債務人
係採日薪制計薪,平均每月出工18至22日,1日工時8小時,
並無加班費,公司亦無發放獎金、津貼或福利等,債務人平
均月實領收入約23,074元,已如上述,並有洁安電機工程有
限公司107年4月12日回函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
薪資、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任
職公司所提供債務人給薪之相關資訊,逕以個人片面臆測即
質疑債務人收入陳報不實,顯無所據,自無足採。又因本件
債務人業將實領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其已盡力清償,依法
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
務人所提方案未盡力清償或質疑方案有欠公允,立論
顯有不
足,亦不足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46,33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16,000元。 │
│4、清償成數:25.5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93,737 │ 11.08% │ 332 │ 23,9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凱基商業銀行│ 110,084 │ 13.01% │ 390 │ 28,0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滙誠第一資產│ 9,627 │ 1.14% │ 34 │ 2,4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滙誠第二資產│ 129,459 │ 15.29% │ 459 │ 33,0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聖文森商曜誠│ 334,807 │ 39.55% │ 1,187 │ 85,464 │
│ │國際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六 │良京實業股份│ 113,125 │ 13.37% │ 401 │ 28,8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勞動部勞工保│ 55,499 │ 6.56% │ 197 │ 14,184 │
│ │險局 │ │ │ │ │
├──┴──────┼─────┼────┼────────┼──────┤
│ 合 計 │ 846,338 │ 100﹪ │ 3,000 │ 216,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