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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 債 務 人 張建國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朝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 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300元,第6期增加清償案款48,73 2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 1,366,332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 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34,238元(已扣除勞健保及其他 扣項),無固定年終及年節獎金;有保留扣薪案款48,732元 等情,有奇揚環保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1日陳報狀、薪資單 等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 108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 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認定為14,866元【計算式 :12,388×1.2=14,866】,先予敘明。 ?妠_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4,238元,扣除必要支出14,866 元後,結餘19,372元,債務人願提出18,300元用以清償債務 ,其所酌留之金額係用作母親醫療費用之預備金(支出項目 中扶養與醫療1,000元),應屬合理;並於第6期增加清償案 款48,732元,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總額為 1,366,332元 。 ?犰A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 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 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 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於第三 人處尚有扣押案款48,732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奇揚環保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1日陳報狀等附 卷足憑,則債務人財產之清算價值即案款48,732元;而債務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之餘額為1,394,784元【計算式:每月結餘19,372×72=1,39 4,784】,加計清算價值48,732元後,合計1,443,516元,參 酌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不 時之需陷入困境,造成無法還款,故倘債務人提出結餘之10 分之9,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逾1,299,165元【計算式:1, 443,516×9/10= 1,299,165】,應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本 件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 1,366,332元,已將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之餘額,加計財產清算價值後, 逾10分之9提出清償,自應視為盡力清償。 ??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而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48,732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 處分所得為821,712元,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56,784元 【計算式: 14,866×24=356,784】,扣除後剩餘464,928元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1,366,332元,逾前 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 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キ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8年5月13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 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 、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已將清算價值加計可處分 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 9用以償債, 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 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 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 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 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72期)。 │ │ ?M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300元。 │ │ ?L案款(第6期):清償新臺幣48,732元。 │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 │ │ 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803,55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366,332元。 │ │4、清償成數:20.0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72期│ 案 款 │ │ ├──┼────┼─────┼────┼────┼─────┼──────┤ │ 一 │台北富邦│ 893,088│ 13.13% │ 2,403 │ 6,399 │ 179,415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二 │國泰世華│ 720,608│ 10.59% │ 1,938 │ 5,161 │ 144,697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花旗(台│ 622,232│ 9.15% │ 1,675 │ 4,459 │ 125,059 │ │ │灣)商業│ │ │ │ │ │ │ │銀行 │ │ │ │ │ │ ├──┼────┼─────┼────┼────┼─────┼──────┤ │ 四 │臺灣中小│ 594,822│ 8.74% │ 1,600 │ 4,260 │ 119,460 │ │ │企業銀行│ │ │ │ │ │ ├──┼────┼─────┼────┼────┼─────┼──────┤ │ 五 │臺灣新光│ 186,027│ 2.73% │ 500 │ 1,331 │ 37,331 │ │ │商業銀行│ │ │ │ │ │ ├──┼────┼─────┼────┼────┼─────┼──────┤ │ 六 │聯邦商業│ 212,937│ 3.13% │ 573 │ 1,526 │ 42,782 │ │ │銀行 │ │ │ │ │ │ ├──┼────┼─────┼────┼────┼─────┼──────┤ │ 七 │遠東國際│ 334,865│ 4.92% │ 900 │ 2,398 │ 67,198 │ │ │商業銀行│ │ │ │ │ │ ├──┼────┼─────┼────┼────┼─────┼──────┤ │ 八 │台新國際│ 1,386,148│ 20.37% │ 3,728 │ 9,927 │ 278,343 │ │ │商業銀行│ │ │ │ │ │ ├──┼────┼─────┼────┼────┼─────┼──────┤ │ 九 │日盛國際│ 491,298│ 7.22% │ 1,321 │ 3,519 │ 98,631 │ │ │商業銀行│ │ │ │ │ │ ├──┼────┼─────┼────┼────┼─────┼──────┤ │ 十 │中國信託│ 423,106│ 6.22% │ 1,138 │ 3,031 │ 84,967 │ │ │商業銀行│ │ │ │ │ │ ├──┼────┼─────┼────┼────┼─────┼──────┤ │十一│萬榮行銷│ 702,456│ 10.32% │ 1,889 │ 5,029 │ 141,037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二│?A誠第一│ 76,597│ 1.13% │ 207 │ 551 │ 15,455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臺灣銀行│ 159,368│ 2.34% │ 428 │ 1,141 │ 31,957 │ ├──┴────┼─────┼────┼────┼─────┼──────┤ │ 合 計 │ 6,803,552│ 100﹪ │ 18,300 │ 48,732 │ 1,366,332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