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
債 務 人 張建國
代 理 人 莊信泰
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朝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
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300元,第6期增加清償案款48,73
2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 1,366,332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
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34,238元(已扣除勞健保及其他
扣項),無固定年終及年節獎金;有保留扣薪案款48,732元
等情,有奇揚環保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1日
陳報狀、薪資單
等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 108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
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認定為14,866元【計算式
:12,388×1.2=14,866】,先予敘明。
?妠_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4,238元,扣除必要支出14,866
元後,結餘19,372元,債務人願提出18,300元用以清償債務
,其所酌留之金額係用作母親醫療費用之預備金(支出項目
中扶養與醫療1,000元),應屬合理;並於第6期增加清償案
款48,732元,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總額為 1,366,332元
。
?犰A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
所稱盡力清償,
非必令債務
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
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
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1立法理由
參照)。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於
第三
人處尚有扣押案款48,732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奇揚環保有限公司 107年12月21日陳報狀等附
卷
足憑,則債務人財產之清算價值即案款48,732元;而債務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之餘額為1,394,784元【計算式:每月結餘19,372×72=1,39
4,784】,加計清算價值48,732元後,合計1,443,516元,
參
酌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不
時之需陷入困境,造成無法還款,故倘債務人提出結餘之10
分之9,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逾1,299,165元【計算式:1,
443,516×9/10= 1,299,165】,應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本
件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 1,366,332元,已將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之餘額,加計財產清算價值後,
逾10分之9提出清償,自應視為盡力清償。
??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而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48,732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
處分所得為821,712元,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56,784元
【計算式: 14,866×24=356,784】,扣除後剩餘464,928元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1,366,332元,逾前
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
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キ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8年5月13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
見
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
、陳報狀等在卷
可憑。
惟查債務人已將清算價值加計可處分
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 9用以償債,
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
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
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
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
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72期)。 │
│ ?M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300元。 │
│ ?L案款(第6期):清償新臺幣48,732元。 │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 │
│ 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803,55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366,332元。 │
│4、清償成數:20.08%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72期│ 案 款 │ │
├──┼────┼─────┼────┼────┼─────┼──────┤
│ 一 │台北富邦│ 893,088│ 13.13% │ 2,403 │ 6,399 │ 179,415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二 │國泰世華│ 720,608│ 10.59% │ 1,938 │ 5,161 │ 144,697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花旗(台│ 622,232│ 9.15% │ 1,675 │ 4,459 │ 125,059 │
│ │灣)商業│ │ │ │ │ │
│ │銀行 │ │ │ │ │ │
├──┼────┼─────┼────┼────┼─────┼──────┤
│ 四 │臺灣中小│ 594,822│ 8.74% │ 1,600 │ 4,260 │ 119,460 │
│ │企業銀行│ │ │ │ │ │
├──┼────┼─────┼────┼────┼─────┼──────┤
│ 五 │臺灣新光│ 186,027│ 2.73% │ 500 │ 1,331 │ 37,331 │
│ │商業銀行│ │ │ │ │ │
├──┼────┼─────┼────┼────┼─────┼──────┤
│ 六 │聯邦商業│ 212,937│ 3.13% │ 573 │ 1,526 │ 42,782 │
│ │銀行 │ │ │ │ │ │
├──┼────┼─────┼────┼────┼─────┼──────┤
│ 七 │遠東國際│ 334,865│ 4.92% │ 900 │ 2,398 │ 67,198 │
│ │商業銀行│ │ │ │ │ │
├──┼────┼─────┼────┼────┼─────┼──────┤
│ 八 │台新國際│ 1,386,148│ 20.37% │ 3,728 │ 9,927 │ 278,343 │
│ │商業銀行│ │ │ │ │ │
├──┼────┼─────┼────┼────┼─────┼──────┤
│ 九 │日盛國際│ 491,298│ 7.22% │ 1,321 │ 3,519 │ 98,631 │
│ │商業銀行│ │ │ │ │ │
├──┼────┼─────┼────┼────┼─────┼──────┤
│ 十 │中國信託│ 423,106│ 6.22% │ 1,138 │ 3,031 │ 84,967 │
│ │商業銀行│ │ │ │ │ │
├──┼────┼─────┼────┼────┼─────┼──────┤
│十一│萬榮行銷│ 702,456│ 10.32% │ 1,889 │ 5,029 │ 141,037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二│?A誠第一│ 76,597│ 1.13% │ 207 │ 551 │ 15,455 │
│ │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三│臺灣銀行│ 159,368│ 2.34% │ 428 │ 1,141 │ 31,957 │
├──┴────┼─────┼────┼────┼─────┼──────┤
│ 合 計 │ 6,803,552│ 100﹪ │ 18,300 │ 48,732 │ 1,366,332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
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