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何旺忠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623元、第47期至第72 期則每期清償8,29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417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428,19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阿滿工作所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約22日 ,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加班並公司常態,過去3年 均有發放年終獎金,年節及三節則發放禮品,債務人月實領 薪資為23,928元(已加計薪資、全勤獎金及不休假激勵獎金 ,並已扣除勞健保)等,有阿滿工作所有限公司107年5月11 日回覆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1月至107年4月薪資表、債務人 107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入帳存摺明細影本等件 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 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與前任配偶甲○○育有長子(約18歲)及次子( 約12歲),長子已收受大學入學通知,故至長子大學畢業前 ,伊與次子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參債務人陳稱與前 任配偶離異後,對其收入及財產狀況不甚了解等語,及本院 職權調閱甲○○於最近年度並無所得紀錄,與債務人及子女 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等情,則債務人主張與前任配 偶平均分擔兩名子女扶養費用,每月支出每名子女扶養費用 3,667元,自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前任配偶、未成年子女 戶籍謄本、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 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等件 在卷可佐。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9,722元(自第47期起降至16,055元),並未超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7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 計19,722元【12,388+(7,334÷2)×2=19,722】,認債務 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及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於每年度提列年終獎金 約4,998元於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亦即各期增加清償金額 為417元)(查債務人固於方案中誤繕每期增加清償之年終獎 金為833元,以致於每月收入加計各期增加清償之獎金,扣 除個人必要支出與扶養費用後之餘額,顯與每期清償金額有 不符之狀況,經本院以電話聯繫債務人確認後,其表示真 意應係每年度提列年終獎金約2分之1數額用以清償債務,餘 2分之1數額則做為緊急預備金留用,則衡酌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長達6年,為避免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因突發狀況或特殊 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而處生存邊緣,恐造成履行更生方案 困難,本院認上開提列數額尚屬合理,故各期應增加清償金 額實係為417元,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有陳 明之必要),有債務人107年7月2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收 入財產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等在卷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 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價值約20元之投資及已遭台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環保廢棄拖吊在案而無殘值之汽車乙輛外,再無其 他財產,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站台南監理站107年5 月11日函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卷宗、債務人10 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卷可 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 約為526,776元(計算期間: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計 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該段期間收入總額),有債務人106年 12月12日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卷宗 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約446,92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 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人免 稅額之標準〈10,869元+(7,083÷2)×2〉×1+〈11,448元+( 7,083÷2)×2〉×12+〈11,448元+(7,334÷2)×2=446,926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79,850元(526,776元-446,926元= 79,850元)。查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28,1 9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 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 餘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 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所列 租屋支出是否有其必要,應予釐清,且債務人應於長子成年 後翌月起即剃除其扶養費,並將等值金額提列用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 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6.3%,更生條件難謂 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阿滿工作所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係自106 年1月起至該單位任職,每月工作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 月薪制。除底薪外,另有全勤獎金。過去均有發放年終獎金 之慣例,106年度獎金數額為10,000元,年節及三節則發放 禮品為主,加班並非公司常態,債務人平均月實領收入為23 ,928元等,有阿滿工作所有限公司107年5月11日回覆函及所 附債務人106年1月至107年4月薪資表等件可資為證,堪信債 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及獎金狀況均與真實相符。 部份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據實陳報薪資、津貼、獎金及加班 費等收入,顯有誤解。 ㈡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而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應係12,38 8元,合先陳明。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租金開支之 必要性,並主張有資訊不對等狀況云云。然查,本件債務人 名下並無不動產,其主張與母親及子女租屋住用,確有必要 。且因同住母親年事已高,子女亦未成年,則其主張全額承 擔租金,亦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第三人繳納房貸之存摺明 細影本為憑,堪認債務人主張承租親戚尚在繳付房貸之房屋 住用,每月繳付租金係供做房貸部分繳納金額用等情,應屬 真實。再觀債務人係將每月開支中之5,000元分配用於膳食 費、1,188元則酌留予水電及有線電視費、日常用品800元、 租屋費4,300元、手機費500元、交通費600元等,均據其提 出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用、手機費等收據為憑,足認支出合 於真實。而其無論支出細項及數額均無逾情之處,債權人自 不宜要求債務人再撙節個人開支,否則無疑壓迫債務人陷於 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之困境。又債權人本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既未主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獲悉 債務人租屋地點等事項,自不得以不知悉地點等為情由指謫 有資訊不對等狀況;至於另有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提列已成年 惟仍在學子女之扶養費用必要性乙事。查我國人民接受高等 教育比例甚高,而一般大學教育預定學制多為4年,畢業須 休畢相當數量學分,粗估學子每星期上課時數至少須達20多 小時,部份科系學生更得利用課餘時間進行實驗或成品製作 等情,則自學子剩餘可利用時間、可預期獲取收入數額對照 當今大學學費高漲、一般物價消費水準上漲等狀況,學子顯 無可能單依打工收入支應學費及生活雜費支出,則債務人主 張扶養長子至其大學畢業,本院認並無不當,前揭指謫明顯 罔顧受扶養親屬現實生活狀況,自無足採。綜上,部分債權 人希冀債務人再降低個人及扶養支出同時提出顯無履行可能 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債務人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 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 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名下年終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 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等單憑債務人 正值壯年或其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及更生方案清償過低等情,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 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623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417元),共46期。 │ │(2)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290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417元),共2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627,564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428,198元。 │ │5、清償成數:16.3%。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46期 │ 第47期至第72期 │ │ │ │ │ │ │ (共46期) │ (共26期) │ │ ├──┼──────┼─────┼────┼───────┼────────┼──────┤ │ 一 │滙誠第一資產│1,104,594 │ 42.04% │ 1,944 │ 3,485 │ 180,03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1,201,215 │ 45.71% │ 2,113 │ 3,789 │ 195,71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良京實業股份│ 274,372 │ 10.44% │ 483 │ 866 │ 44,73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聖文森商榮昇│ 6,973 │ 0.27% │ 12 │ 22 │ 1,124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五 │勞動部勞工保│ 40,410 │ 1.54% │ 71 │ 128 │ 6,594 │ │ │險局 │ │ │ │ │ │ ├──┴──────┼─────┼────┼───────┼────────┼──────┤ │ 合 計 │2,627,564 │ 100% │ 4,623 │ 8,290 │ 428,198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