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蔡明村
代 理 人 杜婉寧
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文彰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王俊凱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附卷
可
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
編號一出資額部分,因債務人所投資之
第三人公司債務大於
資產,股東權益為負數,而編號三汽車則因出廠年限距今甚
為久遠,牌照已遭註銷,均無處分實益外,債務人
乃已解繳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所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
約金等值金額新台幣33,897元到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6月7日
、同年8月2日民事
陳報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107年7月18日函及所附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1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6月26日函、本院107年執案字第1757號收據等件在
卷
足憑。
是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應有33,897元,當由
本院
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8月15日通
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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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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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
│ │台幣1,000,000元。 │務人。 │
├──┼──────────────┼──────────┤
│ 二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
│ │解約金新台幣33,897元。 │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
│ │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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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汽車乙台(車號:00-0000號) │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
│ │ │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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