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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蔡明村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文彰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王俊凱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附卷可 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 編號一出資額部分,因債務人所投資之第三人公司債務大於 資產,股東權益為負數,而編號三汽車則因出廠年限距今甚 為久遠,牌照已遭註銷,均無處分實益外,債務人乃已解繳 如附表所示編號二所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 約金等值金額新台幣33,897元到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6月7日 、同年8月2日民事陳報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107年7月18日函及所附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1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6月26日函、本院107年執案字第1757號收據等件在 卷足憑。是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應有33,897元,當由 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8月15日通 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 │ │台幣1,000,000元。 │務人。 │ ├──┼──────────────┼──────────┤ │ 二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 │ │解約金新台幣33,897元。 │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 │ │ │分配。 │ ├──┼──────────────┼──────────┤ │ 三 │汽車乙台(車號:00-0000號) │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 │ │ │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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